张某受聘为某小区门卫保安。从当年10月起,张某利用一人值班、无人注意之际,多次在该小区盗窃消防箱内铝合金接头、业主自行车等物品,销赃后获赃款2000余元。 一日正准备盗窃小区内一业主车内物品时被擒获。
但在对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争议:第一种意见认为:张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。第二种意见认为: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。
分析:
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 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,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……构成侵占罪。本案小,张某虽为小区保安, 有对小区内业主的物品代为保管之责,但其盗窃的物品,有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财产,也有属小区内业主个人所有的,并非侵占罪所特指的公民个人所特有的财 产;同时,这些物品并非遗忘物或者埋藏物。由此可见,本案中的犯罪客体明显不符合侵占罪的相关客体要求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只要利用职务之便,盗窃、诈骗或以其他下段侵吞本单位财物的,都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处罚。就本案而言,张某作为某小区的一名保安,根据职责规定,他在值班时,对有对小区内物品不被损坏和丢失的监管责任。但他正是利用了其为小区保安这一职务上的便利,“监守自盗”,采用盗窃手段多次将小区的物品非法占为已有,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的特点,但由于其涉案数额尚未达到“数额较大”,不应以犯罪处罚。
提示:
在保安工作中,监守自盗是最让人感到气愤的。因为保安的职责本身就是保障客户单位的人身和物品的安全,如果保安员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进行偷盗,会对客户带来极大的危害,如果数额巨大,保安员将要承担刑事责任。